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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时尊龙区住房|魔兽贴吧27|和城乡建设局

【概要描述】

凯时尊龙区住房|魔兽贴吧27|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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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执法机构设置ღ✿✿ღ:住房管理科ღ✿✿ღ、建筑市场管理科ღ✿✿ღ、城乡建设科ღ✿✿ღ、济南市莱芜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ღ✿✿ღ、济南市莱芜区建筑业服务中心ღ✿✿ღ、济南市莱芜区城镇化与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ღ✿✿ღ,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注ღ✿✿ღ:其他29类工程需要一并完成专家论证并出具合格意见ღ✿✿ღ,该专家论证由区住建局申请ღ✿✿ღ、省住建厅消防处落实)ღ✿✿ღ。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ღ✿✿ღ,申请材料齐全ღ✿✿ღ、符合法定形式ღ✿✿ღ,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ღ✿✿ღ,应当受理ღ✿✿ღ,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ღ✿✿ღ;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ღ✿✿ღ、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ღ✿✿ღ,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ღ✿✿ღ,应当进行招标ღ✿✿ღ、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ღ✿✿ღ;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ღ✿✿ღ,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ღ✿✿ღ;需要听证的ღ✿✿ღ,应当告知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ღ✿✿ღ,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ღ✿✿ღ,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ღ✿✿ღ,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ღ✿✿ღ;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ღ✿✿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ღ✿✿ღ、证据是否充分确凿ღ✿✿ღ、程序是否合法等ღ✿✿ღ;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ღ✿✿ღ。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ღ✿✿ღ,申请材料齐全ღ✿✿ღ、符合法定形式ღ✿✿ღ,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ღ✿✿ღ,应当受理ღ✿✿ღ,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ღ✿✿ღ;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ღ✿✿ღ、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ღ✿✿ღ,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ღ✿✿ღ,应当进行招标ღ✿✿ღ、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ღ✿✿ღ;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ღ✿✿ღ,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ღ✿✿ღ;需要听证的ღ✿✿ღ,应当告知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ღ✿✿ღ,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ღ✿✿ღ,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ღ✿✿ღ,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ღ✿✿ღ;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ღ✿✿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ღ✿✿ღ、证据是否充分确凿ღ✿✿ღ、程序是否合法等ღ✿✿ღ;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ღ✿✿ღ;

  关于转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莱芜区财【2019】2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

  《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济建发【2020】50号

  《关于印发优化济南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工改字【2020】12号

  ①接收申请人报送的申报资料或者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由其他岗位转来的需要本岗位征收行政征收项目的信息资料ღ✿✿ღ;

  ⑥审核申请材料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ღ✿✿ღ、完整ღ✿✿ღ,是否与相关岗位转来的信息资料相一致ღ✿✿ღ;经审核ღ✿✿ღ,申报资料正确的ღ✿✿ღ,接收申报ღ✿✿ღ,在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和收到日期ღ✿✿ღ,退还申请人1份ღ✿✿ღ,同时录入申报信息ღ✿✿ღ,并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填开相应的缴款凭证ღ✿✿ღ;经审核ღ✿✿ღ,发现资料不齐全ღ✿✿ღ、填列项目不完整ღ✿✿ღ,或者资料逻辑关系不准确的ღ✿✿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ღ✿✿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ღ✿✿ღ,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ღ✿✿ღ;不能当场更正的直接将有关资料退还申请人ღ✿✿ღ,由其更正后再次进行申报ღ✿✿ღ;

  ⑦对申请人违反规定逾期缴纳行政征收项目按规定应加收滞纳金的ღ✿✿ღ,征收岗位人员可同时开具滞纳金缴款凭证征缴入库ღ✿✿ღ;

  ⑧征收机关采用现金方式征收的应在收取现金的当日或次日ღ✿✿ღ,将行政征收项目款与缴款凭证进行核对ღ✿✿ღ,核对无误后ღ✿✿ღ,填开汇总缴款凭证将现金向国库解缴ღ✿✿ღ;

  ⑨按规定办理缴款凭证的领取ღ✿✿ღ、填用ღ✿✿ღ、保管ღ✿✿ღ、结报ღ✿✿ღ、缴销工作ღ✿✿ღ,按规定对本岗留存的资料进行归集ღ✿✿ღ、整理ღ✿✿ღ,传递相关岗位归档ღ✿✿ღ。

  (1)关于转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莱芜区财【2019】21号)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

  (3)《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济建发【2020】50号

  (6)《关于印发优化济南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工改字【2020】12号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及其电子档案进行审查ღ✿✿ღ,符合要求的ღ✿✿ღ,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ღ✿✿ღ;不符合要求的ღ✿✿ღ,限期改正ღ✿✿ღ。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ღ✿✿ღ,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ღ✿✿ღ,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ღ✿✿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ღ✿✿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ღ✿✿ღ、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尊龙凯时登录首页ღ✿✿ღ,ღ✿✿ღ,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ღ✿✿ღ;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行政确认的依据ღ✿✿ღ:【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ღ✿✿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ღ✿✿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ღ✿✿ღ:“(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ღ✿✿ღ、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ღ✿✿ღ,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ღ✿✿ღ。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ღ✿✿ღ。”第八条ღ✿✿ღ:“申请人应当根据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提交申请材料ღ✿✿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ღ✿✿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ღ✿✿ღ。”第九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ღ✿✿ღ。”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ღ✿✿ღ,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ღ✿✿ღ,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ღ✿✿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ღ✿✿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ღ✿✿ღ、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ღ✿✿ღ,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ღ✿✿ღ;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ღ✿✿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ღ✿✿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ღ✿✿ღ:“(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ღ✿✿ღ、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ღ✿✿ღ,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ღ✿✿ღ。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ღ✿✿ღ。”第八条ღ✿✿ღ:“申请人应当根据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提交申请材料ღ✿✿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ღ✿✿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ღ✿✿ღ。”第九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凯时尊龙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ღ✿✿ღ。”

  行政确认的依据ღ✿✿ღ:【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ღ✿✿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ღ✿✿ღ。”第七条ღ✿✿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ღ✿✿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ღ✿✿ღ:……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ღ✿✿ღ。第八条ღ✿✿ღ:“申请人应当根据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提交申请材料ღ✿✿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ღ✿✿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ღ✿✿ღ;……”第九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ღ✿✿ღ。……”第十条ღ✿✿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ღ✿✿ღ,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ღ✿✿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ღ✿✿ღ:“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ღ✿✿ღ、随机摇号等方式ღ✿✿ღ,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ღ✿✿ღ。”第十四条ღ✿✿ღ:“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ღ✿✿ღ:“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ღ✿✿ღ,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ღ✿✿ღ。”第十九条ღ✿✿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ღ✿✿ღ,并定期调整ღ✿✿ღ。”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ღ✿✿ღ,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ღ✿✿ღ,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ღ✿✿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ღ✿✿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ღ✿✿ღ、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ღ✿✿ღ,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ღ✿✿ღ;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ღ✿✿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ღ✿✿ღ。”第七条ღ✿✿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ღ✿✿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ღ✿✿ღ:……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ღ✿✿ღ。第八条ღ✿✿ღ:“申请人应当根据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提交申请材料ღ✿✿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ღ✿✿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ღ✿✿ღ;……”第九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ღ✿✿ღ。……”第十条ღ✿✿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ღ✿✿ღ,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ღ✿✿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ღ✿✿ღ:“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ღ✿✿ღ、随机摇号等方式ღ✿✿ღ,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ღ✿✿ღ。”第十四条ღ✿✿ღ:“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ღ✿✿ღ:“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ღ✿✿ღ,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ღ✿✿ღ。”第十九条ღ✿✿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ღ✿✿ღ,并定期调整ღ✿✿ღ。”

  行政确认的依据1.【部委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ღ✿✿ღ:“二ღ✿✿ღ、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ღ✿✿ღ。……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ღ✿✿ღ,并动态调整ღ✿✿ღ,向社会公布ღ✿✿ღ。(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ღ✿✿ღ。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ღ✿✿ღ、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ღ✿✿ღ,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ღ✿✿ღ。……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ღ✿✿ღ,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ღ✿✿ღ,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ღ✿✿ღ。(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ღ✿✿ღ。……三ღ✿✿ღ、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ღ✿✿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ღ✿✿ღ。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ღ✿✿ღ,定期进行复核ღ✿✿ღ,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ღ✿✿ღ、收入ღ✿✿ღ、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ღ✿✿ღ。……(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ღ✿✿ღ。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ღ✿✿ღ、受理ღ✿✿ღ、审核ღ✿✿ღ、公示和发放机制ღ✿✿ღ,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ღ✿✿ღ、发放对象ღ✿✿ღ、申请审核程序ღ✿✿ღ、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ღ✿✿ღ,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ღ✿✿ღ,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ღ✿✿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ღ✿✿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ღ✿✿ღ、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ღ✿✿ღ,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ღ✿✿ღ;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部委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ღ✿✿ღ:“二ღ✿✿ღ、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ღ✿✿ღ。……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ღ✿✿ღ,并动态调整ღ✿✿ღ,向社会公布ღ✿✿ღ。(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ღ✿✿ღ。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ღ✿✿ღ、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ღ✿✿ღ,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ღ✿✿ღ。……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ღ✿✿ღ,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ღ✿✿ღ,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ღ✿✿ღ。(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ღ✿✿ღ。……三ღ✿✿ღ、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ღ✿✿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ღ✿✿ღ。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ღ✿✿ღ,定期进行复核ღ✿✿ღ,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ღ✿✿ღ、收入ღ✿✿ღ、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ღ✿✿ღ。……(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ღ✿✿ღ。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ღ✿✿ღ、受理ღ✿✿ღ、审核ღ✿✿ღ、公示和发放机制ღ✿✿ღ,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ღ✿✿ღ、发放对象ღ✿✿ღ、申请审核程序ღ✿✿ღ、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行政确认的依据ღ✿✿ღ:1.【其他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七ღ✿✿ღ、监督管理(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ღ✿✿ღ。2.【其他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八ღ✿✿ღ、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ღ✿✿ღ。(二)明确工作职责ღ✿✿ღ。各区政府ღ✿✿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ღ✿✿ღ,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ღ✿✿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ღ✿✿ღ。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ღ✿✿ღ,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ღ✿✿ღ,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ღ✿✿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ღ✿✿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ღ✿✿ღ、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ღ✿✿ღ,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ღ✿✿ღ;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1.【其他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七ღ✿✿ღ、监督管理(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ღ✿✿ღ。

  2.【其他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八ღ✿✿ღ、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ღ✿✿ღ。(二)明确工作职责ღ✿✿ღ。各区政府ღ✿✿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ღ✿✿ღ,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ღ✿✿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ღ✿✿ღ。

  行政确认的依据ღ✿✿ღ:1.【其他文件】《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文件全部内容ღ✿✿ღ。2.【其他文件】《关于清理房改历史遗留问题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认定及其他相关程序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10号)文件全部内容ღ✿✿ღ。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ღ✿✿ღ,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ღ✿✿ღ,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ღ✿✿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ღ✿✿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ღ✿✿ღ、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ღ✿✿ღ,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ღ✿✿ღ;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1.【其他文件】《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文件全部内容ღ✿✿ღ。

  2.【其他文件】《关于清理房改历史遗留问题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认定及其他相关程序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10号)文件全部内容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ღ✿✿ღ: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ღ✿✿ღ。第二十二条ღ✿✿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ღ✿✿ღ、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ღ✿✿ღ,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ღ✿✿ღ。”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ღ✿✿ღ。第二十二条ღ✿✿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ღ✿✿ღ、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ღ✿✿ღ,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ღ✿✿ღ。”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基础制度第一条ღ✿✿ღ:“明确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ღ✿✿ღ。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ღ✿✿ღ、青年人等群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ღ✿✿ღ,经市政府同意后ღ✿✿ღ,向社会公布ღ✿✿ღ。”第二条ღ✿✿ღ:“明确租金标准ღ✿✿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ღ✿✿ღ、可持续原则确定……”第四条ღ✿✿ღ:“完善项目及计划管理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第五条ღ✿✿ღ:“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ღ✿✿ღ。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监管ღ✿✿ღ,确保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第六条ღ✿✿ღ:“加强运营管理ღ✿✿ღ。……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ღ✿✿ღ、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ღ✿✿ღ。”支持政策第二条ღ✿✿ღ:“成立市ღ✿✿ღ、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第一条ღ✿✿ღ:“……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ღ✿✿ღ,形成合力ღ✿✿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有序推进ღ✿✿ღ。”第二条ღ✿✿ღ:“落实属地责任ღ✿✿ღ。……区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安排ღ✿✿ღ,做好本辖区房源筹集ღ✿✿ღ、项目审批ღ✿✿ღ、质量监管ღ✿✿ღ、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ღ✿✿ღ。”第三条ღ✿✿ღ:“完善工作机制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例会制度……”

  行政检查的依据ღ✿✿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ღ✿✿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ღ✿✿ღ,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ღ✿✿ღ、指导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ღ✿✿ღ,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ღ✿✿ღ、指导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ღ✿✿ღ,2013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ღ✿✿ღ,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ღ✿✿ღ、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ღ✿✿ღ,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ღ✿✿ღ:“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ღ✿✿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ღ✿✿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ღ✿✿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ღ✿✿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ღ✿✿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ღ✿✿ღ、合同抽查ღ✿✿ღ、投诉受理等方式ღ✿✿ღ,采取约谈ღ✿✿ღ、记入信用档案ღ✿✿ღ、媒体曝光等措施ღ✿✿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ღ✿✿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ღ✿✿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三十八条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ღ✿✿ღ、价格主管部门ღ✿✿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ღ✿✿ღ、滥用职权的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ღ✿✿ღ,1998年7月20日颁布ღ✿✿ღ,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ღ✿✿ღ,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ღ✿✿ღ:“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ღ✿✿ღ,1998年7月20日颁布ღ✿✿ღ,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ღ✿✿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ღ✿✿ღ、滥用职权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ღ✿✿ღ,2004年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ღ✿✿ღ:“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ღ✿✿ღ、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ღ✿✿ღ,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ღ✿✿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ღ✿✿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ღ✿✿ღ:“……省ღ✿✿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ღ✿✿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ღ✿✿ღ:“……省ღ✿✿ღ、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魔兽贴吧27ღ✿✿ღ。直辖市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ღ✿✿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ღ✿✿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ღ✿✿ღ;(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ღ✿✿ღ;(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ღ✿✿ღ、登记手续的ღ✿✿ღ;(四)其他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的行为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ღ✿✿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ღ✿✿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ღ✿✿ღ,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ღ✿✿ღ,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ღ✿✿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ღ✿✿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ღ✿✿ღ,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ღ✿✿ღ。

  第四条ღ✿✿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ღ✿✿ღ,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ღ✿✿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ღ✿✿ღ。第十七条ღ✿✿ღ,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ღ✿✿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ღ✿✿ღ,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ღ✿✿ღ。第十八条ღ✿✿ღ,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ღ✿✿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一)隐瞒真实情况ღ✿✿ღ、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ღ✿✿ღ;(二)涂改ღ✿✿ღ、出租ღ✿✿ღ、出借ღ✿✿ღ、转让ღ✿✿ღ、出卖资质证书的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ღ✿✿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ღ✿✿ღ,2000年1月)第四条ღ✿✿ღ、第四十三条ღ✿✿ღ;《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ღ✿✿ღ,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六条ღ✿✿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二条ღ✿✿ღ、第十三条ღ✿✿ღ、第三十条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凯时尊龙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等规定确定ღ✿✿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ღ✿✿ღ,2019年4月修改)第七十九条ღ✿✿ღ;《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三条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46号ღ✿✿ღ,2019年4月修改)第三条ღ✿✿ღ、第四十三条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ღ✿✿ღ,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七条ღ✿✿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等规定确定ღ✿✿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条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ღ✿✿ღ:《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ღ✿✿ღ,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ღ✿✿ღ、第十四条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等规定确定ღ✿✿ღ。如:《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四十一条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魔兽贴吧27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等规定确定ღ✿✿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ღ✿✿ღ:《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ღ✿✿ღ,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ღ✿✿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等规定确定ღ✿✿ღ。如:《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ღ✿✿ღ,2010年9月修订)第五十七条ღ✿✿ღ;《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ღ✿✿ღ、第三十六条ღ✿✿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等规定确定ღ✿✿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ღ✿✿ღ,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条ღ✿✿ღ: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

  设区的市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ღ✿✿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

  城市管理ღ✿✿ღ、综合执法ღ✿✿ღ、财政ღ✿✿ღ、民政ღ✿✿ღ、发展改革ღ✿✿ღ、公安ღ✿✿ღ、自然资源ღ✿✿ღ、生态环境ღ✿✿ღ、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ღ✿✿ღ,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ღ✿✿ღ:物业主管部门ღ✿✿ღ、街道办事处ღ✿✿ღ、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ღ✿✿ღ、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ღ✿✿ღ;(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ღ✿✿ღ;(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ღ✿✿ღ、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ღ✿✿ღ;(四)其他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的行为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ღ✿✿ღ;2019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ღ✿✿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ღ✿✿ღ,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委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十一条ღ✿✿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ღ✿✿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ღ✿✿ღ。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及时开展相关工作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ღ✿✿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通过ღ✿✿ღ,2018年12月22日修改))第四条ღ✿✿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1997年11月通过ღ✿✿ღ,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ღ✿✿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制定))第四条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ღ✿✿ღ,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ღ✿✿ღ,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ღ✿✿ღ、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及时开展相关工作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凯时尊龙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行政检查依据ღ✿✿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ღ✿✿ღ:“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ღ✿✿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ღ✿✿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ღ✿✿ღ。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ღ✿✿ღ,对燃气经营ღ✿✿ღ、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ღ✿✿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ღ✿✿ღ,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ღ✿✿ღ、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ღ✿✿ღ;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ღ✿✿ღ,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ღ✿✿ღ,及时组织消除隐患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ღ。”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ღ✿✿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ღ✿✿ღ、经营ღ✿✿ღ、使用ღ✿✿ღ、设施保护ღ✿✿ღ、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ღ✿✿ღ;发现安全隐患的ღ✿✿ღ,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依据ღ✿✿ღ: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ღ✿✿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ღ✿✿ღ。”第七条ღ✿✿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ღ✿✿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ღ✿✿ღ:……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ღ✿✿ღ。”第八条ღ✿✿ღ:“申请人应当根据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提交申请材料ღ✿✿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ღ✿✿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ღ✿✿ღ;……”第九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ღ✿✿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ღ✿✿ღ,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ღ✿✿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ღ✿✿ღ:“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ღ✿✿ღ、随机摇号等方式ღ✿✿ღ,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ღ✿✿ღ。”第十四条ღ✿✿ღ:“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ღ✿✿ღ:“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ღ✿✿ღ,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ღ✿✿ღ。”第十九条ღ✿✿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ღ✿✿ღ,并定期调整ღ✿✿ღ。”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基础制度第一条ღ✿✿ღ:“明确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ღ✿✿ღ。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ღ✿✿ღ、青年人等群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ღ✿✿ღ,经市政府同意后ღ✿✿ღ,向社会公布ღ✿✿ღ。”第二条ღ✿✿ღ:“明确租金标准ღ✿✿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ღ✿✿ღ、可持续原则确定……”第四条ღ✿✿ღ:“完善项目及计划管理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第五条ღ✿✿ღ:“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ღ✿✿ღ。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监管ღ✿✿ღ,确保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第六条ღ✿✿ღ:“加强运营管理ღ✿✿ღ。……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ღ✿✿ღ、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ღ✿✿ღ。”支持政策第二条ღ✿✿ღ:“成立市ღ✿✿ღ、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第一条ღ✿✿ღ:“……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ღ✿✿ღ,形成合力ღ✿✿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有序推进ღ✿✿ღ。”第二条ღ✿✿ღ:“落实属地责任ღ✿✿ღ。……区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安排ღ✿✿ღ,做好本辖区房源筹集ღ✿✿ღ、项目审批ღ✿✿ღ、质量监管ღ✿✿ღ、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ღ✿✿ღ。”第三条ღ✿✿ღ:“完善工作机制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例会制度……”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ღ✿✿ღ,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ღ✿✿ღ,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ღ✿✿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ღ✿✿ღ,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ღ✿✿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ღ✿✿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ღ,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ღ✿✿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ღ✿✿ღ、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ღ✿✿ღ,逾期不告知的ღ✿✿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ღ✿✿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ღ✿✿ღ,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ღ✿✿ღ;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ღ✿✿ღ,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ღ✿✿ღ,听取申请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意见ღ✿✿ღ;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ღ✿✿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ღ✿✿ღ。”第七条ღ✿✿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ღ✿✿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ღ✿✿ღ:……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ღ✿✿ღ。”第八条ღ✿✿ღ:“申请人应当根据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ღ✿✿ღ,提交申请材料ღ✿✿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ღ✿✿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ღ✿✿ღ;……”第九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ღ✿✿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ღ✿✿ღ,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ღ✿✿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ღ✿✿ღ:“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ღ✿✿ღ,市ღ✿✿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魔兽贴吧27ღ✿✿ღ、随机摇号等方式ღ✿✿ღ,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ღ✿✿ღ。”第十四条ღ✿✿ღ:“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ღ✿✿ღ:“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ღ✿✿ღ,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ღ✿✿ღ。”第十九条ღ✿✿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ღ✿✿ღ,并定期调整ღ✿✿ღ。”

  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基础制度第一条ღ✿✿ღ:“明确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ღ✿✿ღ。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ღ✿✿ღ、青年人等群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ღ✿✿ღ,经市政府同意后ღ✿✿ღ,向社会公布ღ✿✿ღ。”第二条ღ✿✿ღ:“明确租金标准ღ✿✿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ღ✿✿ღ、可持续原则确定……”第四条ღ✿✿ღ:“完善项目及计划管理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第五条ღ✿✿ღ:“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ღ✿✿ღ。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监管ღ✿✿ღ,确保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第六条ღ✿✿ღ:“加强运营管理ღ✿✿ღ。……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ღ✿✿ღ、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ღ✿✿ღ。”支持政策第二条ღ✿✿ღ:“成立市ღ✿✿ღ、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第一条ღ✿✿ღ:“……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ღ✿✿ღ,形成合力ღ✿✿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有序推进ღ✿✿ღ。”第二条ღ✿✿ღ:“落实属地责任ღ✿✿ღ。……区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安排ღ✿✿ღ,做好本辖区房源筹集ღ✿✿ღ、项目审批ღ✿✿ღ、质量监管ღ✿✿ღ、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ღ✿✿ღ。”第三条ღ✿✿ღ:“完善工作机制ღ✿✿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例会制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ღ✿✿ღ:“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ღ✿✿ღ,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ღ✿✿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三)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ღ✿✿ღ,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ღ✿✿ღ,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ღ✿✿ღ、价格主管部门ღ✿✿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ღ✿✿ღ、滥用职权的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魔兽贴吧27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ღ✿✿ღ,住建部令第29号修改)第三十条ღ✿✿ღ:“直辖市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ღ✿✿ღ,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ღ✿✿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ღ✿✿ღ;(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ღ✿✿ღ;(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ღ✿✿ღ;(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ღ✿✿ღ;(五)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ღ✿✿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ღ✿✿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ღ✿✿ღ,实现新建商品房ღ✿✿ღ、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ღ✿✿ღ,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ღ✿✿ღ:“房产管理部门ღ✿✿ღ、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不构成犯罪的ღ✿✿ღ,给予行政处分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ღ✿✿ღ、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ღ✿✿ღ:“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ღ✿✿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的资格凯时尊龙ღ✿✿ღ、测绘成果的适用性ღ✿✿ღ、界址点准确性ღ✿✿ღ、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凯时尊龙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ღ✿✿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ღ✿✿ღ,到所在直辖市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ღ✿✿ღ,2013年10月修改)第11条ღ✿✿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ღ✿✿ღ,到所在直辖市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魔兽贴吧27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ღ✿✿ღ、价格主管部门ღ✿✿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ღ✿✿ღ、滥用职权的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二条ღ✿✿ღ:“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ღ✿✿ღ;但是ღ✿✿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ღ✿✿ღ。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ღ✿✿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ღ✿✿ღ:(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ღ✿✿ღ、规模和开发期限ღ✿✿ღ;(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ღ✿✿ღ;(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ღ✿✿ღ;(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ღ✿✿ღ;(五)项目拆迁补偿ღ✿✿ღ、安置要求ღ✿✿ღ。”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十六条ღ✿✿ღ:“开发项目经批准确立后ღ✿✿ღ,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ღ✿✿ღ、规划设计ღ✿✿ღ、开发期限ღ✿✿ღ、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ღ✿✿ღ、拆迁补偿安置ღ✿✿ღ、住宅性能认定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ღ✿✿ღ,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魔兽贴吧27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凯时尊龙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魔兽贴吧27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ღ✿✿ღ,2004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八条ღ✿✿ღ:“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ღ✿✿ღ、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ღ✿✿ღ,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五章ღ✿✿ღ:“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押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ღ✿✿ღ,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ღ✿✿ღ。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ღ✿✿ღ:……ღ✿✿ღ;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ღ✿✿ღ:……ღ✿✿ღ;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ღ✿✿ღ:……ღ✿✿ღ;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ღ✿✿ღ,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ღ✿✿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项第五条ღ✿✿ღ:“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ღ✿✿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ღ✿✿ღ。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ღ✿✿ღ,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斩贷款的依据之一ღ✿✿ღ。”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7号)第二项ღ✿✿ღ:“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买卖和抵押流程管理ღ✿✿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ღ✿✿ღ、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网上签约以及备案管理工作……”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ღ✿✿ღ:“房屋租赁ღ✿✿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ღ✿✿ღ,约定租赁期限ღ✿✿ღ、租赁用途ღ✿✿ღ、租赁价格ღ✿✿ღ、修缮责任等条款ღ✿✿ღ,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ღ✿✿ღ,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ღ✿✿ღ。”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ღ✿✿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ღ✿✿ღ。第十四条ღ✿✿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ღ✿✿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ღ✿✿ღ。”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ღ✿✿ღ,切实履行法律ღ✿✿ღ、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ღ✿✿ღ,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ღ✿✿ღ。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ღ✿✿ღ、一公开”ღ✿✿ღ、“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ღ✿✿ღ,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ღ✿✿ღ;根据实际情况需要ღ✿✿ღ,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ღ✿✿ღ。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ღ✿✿ღ,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魔兽贴吧27ღ✿✿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ღ✿✿ღ,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ღ✿✿ღ、精准化监督检查ღ✿✿ღ。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ღ✿✿ღ。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ღ✿✿ღ。

  (3)强化投诉ღ✿✿ღ、举报制度ღ✿✿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ღ✿✿ღ,依法受理ღ✿✿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ღ✿✿ღ,及时向投诉人ღ✿✿ღ、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ღ✿✿ღ。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ღ✿✿ღ,依法予以处理ღ✿✿ღ。对于情节较轻ღ✿✿ღ、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ღ✿✿ღ,责令限期整改ღ✿✿ღ,并定期复查ღ✿✿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ღ;触犯刑事法律的ღ✿✿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4.执法责任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ღ✿✿ღ,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ღ✿✿ღ:“房产管理部门ღ✿✿ღ、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不构成犯罪的ღ✿✿ღ,给予行政处分ღ✿✿ღ。”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二十四条ღ✿✿ღ:“直辖市ღ✿✿ღ、市ღ✿✿ღ、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ღ✿✿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ღ✿✿ღ,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ღ✿✿ღ,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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